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監察小組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本基金預算及結算報告。
二、稽核本基金會計簿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察本會業務、財務是否依本會決議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除前項第一款事項應經監察人二人以上之審議同意外,其他事項監察人均
得獨立行使。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審議及稽核,得委請律師或會計師提供書面意見
,其費用由本基金孳息支付。
監察小組執行第一項職權時,如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送請全
國聯合會為必要處置。
〔立法理由〕
一、本會為全國聯合會設立之專責組織,其各項財務報告應依工商團體財
    務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視實際作業編定,本會監察小組設立目的係
    為監督及稽核本基金收支運用情形,爰於第一項明定監察小組職權。
二、第二項明定須監察人二人以上審議同意事項及監察人得獨立行使職權
    之事項。
三、考量審議及稽核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如須再參酌專業人員意
    見,因營業保證金運作情形關涉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管理制度之健全
    發展,爰於第三項明定得委請律師或會計師提供書面意見,並以本基
    金孳息支付其費用。
四、另監察小組發現本會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因本會係由全國聯合
    會籌組成立,自應送請該會為必要處置,爰為第四項規定。至於必要
    處置如涉及解職委員時,則依第十六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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