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得發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本會執行長及工作人員得支給薪資。
〔立法理由〕
一、參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委員及監察人均為無
    給職,但得發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二、本會執行長及工作人員係由全國聯合會聘僱,參依工商團體財務處理
    辦法第十九條有關會務工作人員編列待遇表之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
    該等人員得支給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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