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得發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本會執行長及工作人員得支給薪資。
一、參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委員及監察人均為無 給職,但得發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二、本會執行長及工作人員係由全國聯合會聘僱,參依工商團體財務處理 辦法第十九條有關會務工作人員編列待遇表之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 該等人員得支給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