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或監察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全國聯合會得予以解職:
一、委員未經請假致未出席本會會議達三次,經本會決議後提報。
二、監察人無故未參與監察小組達三次,經本會決議後提報。
三、委員或監察人涉及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委員經監察小組或監察人經
    其他監察人送請為必要處置。
〔立法理由〕
為期委員及監察人任職期間能克盡職責,配合本會組織之運作,並依法執
行職務,爰明定委員或監察人之解職條件及本會提報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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