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本基金孳息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關於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管理與市場趨勢資訊之蒐集、分析、統計及
研究事項。
二、關於租賃住宅服務業政策、法令、制度之宣導及研究建議事項。
三、關於租賃住宅服務業教育訓練及優良從業人員表揚事項。
四、關於租賃住宅糾紛諮詢、調處及代為賠償等業務事項。
五、第十五條規定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薪資。
六、其他辦理營業保證金收支管理業務之相關支出。
〔立法理由〕 基金孳息為基金來源之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僅得運
用於健全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管理制度,該經營管理制度涉及租賃住宅服
務業之相關研究發展、政令宣導、教育訓練、糾紛調處及本基金管理運作
制度等事宜,爰明定動支孳息之運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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