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應編製下一會計年度之基金孳息運用計畫及預算報告,經本會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經本會監察小組審議通 過後,於下一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該運用計畫及預算報告連同委員 會會議紀錄經向全國聯合會報告後,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有關基金孳息運用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報告,參依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七 條、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爰明定應由本會編列及其處理 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