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會應編製下一會計年度之基金孳息運用計畫及預算報告,經本會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經本會監察小組審議通
過後,於下一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該運用計畫及預算報告連同委員
會會議紀錄經向全國聯合會報告後,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有關基金孳息運用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報告,參依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七
條、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爰明定應由本會編列及其處理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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