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 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組成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保管營業保證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
為明確本基金收支管理之單位,爰明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組 成管理委員會之名稱及保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