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會對金融機構出具租賃住宅服務業應繳存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部分
提供擔保之保證函,應置專簿登錄並妥為保管。
〔立法理由〕
為利稽核租賃住宅服務業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金融機構出具
保證函提供擔保之情形,明定應置專簿登錄管理該保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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