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會應於每季(年)結束後三十日內,編列該季(年)基金結算報告,由
本會監察小組審議並經向全國聯合會報告後,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結算報告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基金年度結算報告。
〔立法理由〕
一、為利監察小組依第十三條規定行使職權,爰於第一項明定基金結算報
    告編列時機及處理方式。
二、本基金之運用、管理應公開、透明,參依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二
    十九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爰於第二項
    明定須定期公告基金結算報告(如公告於其網站或會員刊物等)及定
    期之期限,俾利租賃住宅服務業查閱及監督,以維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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