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聯合會成立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指定辦理營 業保證金繳存作業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該會 及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業務。
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全國聯合會成立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關 (構)、團體或學校辦理其應辦理業務時,為避免該指定機關(構)、團 體或學校執行營業保證金等相關業務或其衍生之權利義務,有法定職權之 爭議,爰明定其得準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