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全國聯合會應於銀行法第二十條規定之銀行開設專戶,戶名為中華民國租
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儲存租賃住宅服務業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及
其孳息。
〔立法理由〕
為確保本基金設置目的及其安全運作,爰參依內政部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台(九0)內中地字第九0八三六六0號函釋有關基金儲存於銀行之作法
,明定全國聯合會開設專戶之金融機構,應為銀行法第二十條規定之商業
銀行、專業銀行或信託投資公司,並明定基金專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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