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營業保證金及其孳息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二、營業保證金保證函之保管及處理。
三、被害人請求代為賠償案件之調處事宜。
四、營業保證金補繳之審核。
五、營業保證金退還之審核。
六、本會執行長及工作人員聘僱之提報。
七、提報全國聯合會辦理本會委員與監察人之補聘及解職事項。
八、本基金孳息運用計畫、預算報告及結算報告之編列。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前項業務之執行或決議事項,以全國聯合會名義行之。
〔立法理由〕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分別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負責保管及運用本基金;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受理租賃住宅服務業請求退還其原繳存或溢繳
    之營業保證金;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調處被害人請求代
    為賠償及以營業保證金代為賠償予被害人等事宜,爰訂定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有關本會之職掌。
二、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分別規定本會執行長及工作人
    員之聘僱、委員或監察人之補聘、解職情形及因應不動產市場變化或
    政策法令變動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與健全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管
    理制度相關事項等,均涉及本會職掌,爰為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
    第九款規定。
三、本會為全國聯合會之內部組織,對外行文名義,須以全國聯合會為之
    ,爰為第二項規定。另全國聯合會對本會職掌事項是否提報理事會或
    會員大會審議,係屬該會內部職權事項,該會得視實際作業需要,訂
    定本會作業細則,規範本會與該會之內部聯繫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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