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至第四條及前條規定事項,全國聯合會應於章程載明。
本會為全國聯合會設立之內部組織,惟本基金來源係由租賃住宅服務業繳 存,非屬全國聯合會之財務收入,為賦予本會獨立運作本基金之職權,爰 明定全國聯合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