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或有第
十條規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第一次會議或因主任委員尚未產生,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全國聯合會
理事長召集之。
〔立法理由〕
一、參依內政部訂頒之會議規範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永久性集會之各
    次常會或其臨時會議,由其負責人召集之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本會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開及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或有自行迴避情形之主
    席產生方式。
二、又本會第一次會議及委員任期屆滿,新委員聘任後所召開之第一次會
    議,因主任委員尚未產生,爰於第二項明定該次委員會會議召開之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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