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之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不得委託代表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時,應事先 請假。
一、為利本會職權之運作,爰於第一項明定本會會議出席及表決權人數。 二、為落實本會委員設置之目的與功能,爰於第二項明定委員應親自出席 本會會議及不能出席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