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租賃住宅服務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全國聯合會請求退還原
繳存之營業保證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退款請求書:載明退還理由及退還營業保證金之方式。
二、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證明文件。
三、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
〔立法理由〕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有解散、撤銷、廢
    止公司登記等實際對外已不得再經營代管及包租業務情形者,自該事
    實發生日起滿一年之次日起二年內且無被害人對該業者請求代為賠償
    案件時,得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爰明定其請求退還營業保
    證金時應檢附之文件。
二、另為利全國聯合會辦理退款作業實務需要,第一款退款請求書,租賃
    住宅服務業應載明請求退還理由及退還營業保證金之數額及方式。又
    第三款之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包含補足營業保證金之繳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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