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租賃住宅服務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全國聯合會請求退還溢
繳之營業保證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退款請求書:載明退還理由、退還營業保證金之數額及方式。
二、營業處所裁撤證明文件或經營規模縮減前後對照表。
三、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
租賃住宅服務業對全國聯合會退還營業保證金之數額有疑義者,適用第八
條第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因減少營業處所或
    依第三條計算之經營規模縮減而有營業保證金溢繳情形者,自該事實
    發生日起滿一年之次日起二年內且無被害人對業者請求代為賠償案件
    ,得請求退還溢繳之營業保證金,爰明定其請求退還溢繳營業保證金
    時應檢附之文件。
二、租賃住宅服務業如對全國聯合會退還營業保證金之數額有疑義時,仍
    應有協調處理機制,爰於第二項明定適用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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