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租賃住宅服務業因增設營業處所或經營規模擴增,致已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低於第四條規定數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全國聯合會補足營業保證金:
一、營業保證金繳存估算書。
二、新增營業處所或經營規模擴增部分清冊。
〔立法理由〕
租賃住宅服務業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分設營業處所登記前,
應向全國聯合會繳存營業保證金;其經營規模擴增而須補足營業保證金者
,亦比照分設營業處所之主動繳存模式,爰於本條明定租賃住宅服務業因
增設營業處所或經營規模擴增而須補足營業保證金時,由其檢附營業保證
金繳存數額之估算書並就新增營業處所或擴增經營規模部分造冊,供全國
聯合會查對應補繳之營業保證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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