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依本辦法申請發給執照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申請補發、換發執照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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