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終止營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陳報其 保有個人資料銷毀或移轉等處理方法,並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二),向 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終止登記。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為前項終止登記之申請時,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繳回執照;未繳回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逕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