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之。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 幣一千元。 申請以於原證書加註延長有效期限方式換發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應繳 納加註費,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