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條文關聯

經紀業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
,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
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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