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條文關聯

經紀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如需作特定目的外利用,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
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為利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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