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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經紀業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 定,並定期或不定期對其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 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及應遵守之相關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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