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條文關聯

經紀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並留存相關紀錄: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
    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
    、時間或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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