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條文關聯

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
下簡稱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
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前項所稱經紀業,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
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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