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條文關聯

經紀業應配置適當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計畫或
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
經紀業應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特
定目的、法律依據與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於營業處所適當之處,使其
所屬人員及資料當事人均能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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