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條文關聯

經紀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
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
況。
經紀業經清查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
、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或其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
用等適當之處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