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完成管理人員資格訓練及換證訓練(以下簡稱管理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
,並經測驗合格者,全國聯合會應發給合格證明。
〔立法理由〕
已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完成資格訓練或換證訓練並通過測驗者
,為利其後續申請登錄及核(換)發管理人員證書有所依憑,爰明定全國
聯合會應發給完成訓練及通過測驗之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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