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其課程師資應具有與講授課程相關大專校
院講師以上之資格,或為大專校院畢業且從事與講授課程相關業務五年以
上經驗之專業人員。
每位師資人員每班不得講授超過二門課程。
〔立法理由〕
為維護訓練之教學品質,參照現行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
法第三條第四項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四條第
四項規定,於本條明定聘請之師資資格,並限制每位師資人員不得於同班
講授超過二門課程。若全國聯合會於一定期間內同時或先後開設數班管理
人員訓練課程,係以同一名師資在同一班所講授課程數量計算,不得超過
二門課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