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應按所需費用覈實編列,並依下列
規定向參加者收取費用:
一、訓練費用,每小時收費不得逾新臺幣二百元。
二、資格測驗費用,不得逾新臺幣六百元。
三、換證測驗費用,不得逾新臺幣五百元。
〔立法理由〕
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係屬全國聯合會應執行事
項,其所收取費用非屬行政機關應收取之行政規費,又該會舉辦此類訓練
及測驗,應以服務會員所屬從業人員及合理反應辦理成本為宜,爰明定全
國聯合會應按所需各項成本覈實編列費用,並規範其訓練及測驗費用收取
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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