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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期間,應組成辦理訓練及測驗事務之 工作小組。
〔立法理由〕
為利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之執行,允宜由全國聯合會組成工作小組,負責 辦理訓練及測驗之督導及相關行政事務,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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