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管理人員訓練,每班參加人數不得逾八十人。
〔立法理由〕
為維持訓練品質,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課程,應適度限制每班參
加人數之上限,爰為本條規定。至於每班測驗總人數,則由全國聯合會自
行衡酌測驗需求、測驗場地規模、設備、監考人員、工作人員等因素規劃
辦理(例如採隨班考試或會考等方式),尚無限制測驗人數之必要,以應
實務作業需要。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