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全國聯合會應於管理人員訓練課程開課前,建立參加訓練人員名冊,並於
訓練完成後一星期內記錄訓練課程時數。
全國聯合會應於管理人員測驗前,建立參加測驗人員名冊,並於測驗完成
後一星期內記錄測驗成績。
前二項人員名冊、訓練課程時數及測驗成績,全國聯合會應於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網站登載。
〔立法理由〕
一、為有效管理訓練及測驗辦理情形,查對參加訓練人員之訓練課程時數
    與測驗成績,全國聯合會應於訓練及測驗各階段建立參加訓練人員名
    冊、訓練課程時數、參加測驗人員名冊及測驗成績,爰為第一項及第
    二項規定。
二、為使中央主管機關得定期掌握全國聯合會辦理訓練及測驗情形,以作
    為管理人員專業證照制度規劃之參考,全國聯合會允應於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網站登載上開資訊,爰為第三項規定。如實施初期未能以網
    站登載相關資訊時,亦得將該資訊函送中央主管機關。
三、另全國聯合會依第二項建立參加測驗人員名冊時,該參加人員應符合
    第九條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