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
辦理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之訓練、測驗,及中央主管
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團體、學校(以下簡稱登錄發證單位)辦理
管理人員之登錄、發證,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
第二項規定,應舉辦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資格及換證
之訓練及測驗;而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團體、學校(
以下簡稱登錄發證單位)辦理管理人員之登錄及發證作業。為落實執行上
開規定,及順利建立專業證照制度,爰於本條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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