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聯合會應將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之每班學員名冊、出缺席紀錄、
經費收支、師資名冊及測驗成績等資料建檔保存至少五年,並得以電子檔
案方式保存。
〔立法理由〕 為確保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符合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
避免發生爭議或舞弊情形,及於必要時提供中央主管機關檢查其執行情形
,爰參照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明定全國聯合會應將辦理訓練及測
驗過程相關文件保存至少五年。又考量資料保存便利性及節省保存空間,
爰明定得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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