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完成管理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並經測驗合格者,得檢附合格證明文件向
登錄發證單位申請登錄。
前項登錄事項如下: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四、戶籍地址。
五、通訊住址。
六、聯絡電話。
七、登錄日期及字號。
八、有效期限。
〔立法理由〕
一、參加人員取得第十條規定之合格證明,僅表示其完成應有訓練及通過
    測驗,仍應分別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參加資格
    訓練者,應於取得合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檢附合格證明,向登錄發
    證單位申請登錄及核發管理人員證書;屬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限屆滿
    而申請換證者,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檢附其於最近二年內之合格證明
    ,向登錄發證單位重新辦理登錄及換證,始得繼續執行業務,爰為第
    一項規定。
二、參照現行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事項,於第二項明定管理人員應登錄
    事項。至於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係係指本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外國人之護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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