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前條登錄者,登錄發證單位應發給管理人員證書。
管理人員完成資格訓練或換證訓練及測驗合格者,須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 規定申請登錄及核(換)發證書後,始得開始或繼續執行其業務,爰於本 條明定登錄發證單位完成管理人員登錄後,應發給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