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未重新辦理登錄及換證者,應重新參加資
格訓練及測驗,經取得合格證明後,始得再申請登錄及發證。
〔立法理由〕
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限屆滿,未依規定重新辦理登錄及換證者,其證書失
其效力,即已喪失管理人員資格,自不得再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
二項等規定參加換證訓練及測驗,其完成全部或部分之換證訓練時數不予
保留,且應重新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等規定參加資格訓練及
測驗,取得合格證明後,申請登錄及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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