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登錄發證單位申請管理人員登錄及核發證書者,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三百
元。
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向登錄發證單位申請重新登錄及換發證書者,
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二百元;其他原因申請補(換)發管理人員證書者,亦
同。
〔立法理由〕 依規費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證書之核發等,
應徵收行政規費,爰明定因資格訓練、證書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申請管理
人員登錄及核發、補發、換發證書應繳納之費用。至於其他原因補(換)
發,如管理人員證書於有效期限內有毀損、滅失情形者,其費用與證書有
效期限屆滿換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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