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發證單位應將登錄及發證之申請相關文件建檔保存至少五年,並得以 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為確保登錄發證單位辦理管理人員登錄及發證之正確性、真實性,避免誤 漏、虛偽不實等情形發生,及於必要時提供中央主管機關檢查其執行情形 ,並參依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明定登錄發證單位應將登錄發證過 程相關文件至少保存五年。又考量資料保存便利性及節省保存空間,爰明 定得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