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登錄發證單位應將登錄及發證之申請相關文件建檔保存至少五年,並得以
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立法理由〕
為確保登錄發證單位辦理管理人員登錄及發證之正確性、真實性,避免誤
漏、虛偽不實等情形發生,及於必要時提供中央主管機關檢查其執行情形
,並參依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明定登錄發證單位應將登錄發證過
程相關文件至少保存五年。又考量資料保存便利性及節省保存空間,爰明
定得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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