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全國聯合會成立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業務之
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準用本辦法關於全國聯合會之規定。
〔立法理由〕
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全國聯合會成立前,其應辦理之業務,由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之,爰明定依該條規定指定
辦理訓練及測驗業務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準用本辦法關於全國聯合
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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