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換證訓練應包括下列課程:
一、本條例相關法規及實務。
二、不動產租賃與租稅相關法規及實務。
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及實務。
四、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及實務。
五、各式住宅租賃契約與委託管理契約規範及實務。
六、租賃關係管理與糾紛處理實務及新知。
七、屋況設備點交與故障排除實務及新知。
八、建築物設備管理維護實務及新知。
九、室內裝修相關法規及實務。
十、專業倫理規範。
前項訓練課程總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小時。
〔立法理由〕
參酌第四條之訂定說明,管理人員資格訓練之十類課程,已審酌管理人員
業務範圍,及於執業過程可能涉及法規、契約、知識及實務,通過資格訓
練及測驗之現職管理人員,已具備相當程度的核心職能,惟考量時代變遷
、科技變革、人際互動方式轉變及法規調修,管理人員於參加換證訓練時
,需適當學習原有知識及技能,並瞭解新增修法令規定、解釋、案例、應
用及實務執行面之操作技能等,以符合法規要求及精進相關管理作為,爰
明定換證訓練課程應著重於實務與新知,及其合計課程時數至少二十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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