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符合第六條規定且具下列各款執業資格之一,其執業資格證明文件有效期
限為二年以上者,得於報名參加換證訓練時檢具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向全
國聯合會申請折抵課程時數:
一、不動產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不動產租賃與租稅相關法規及實務、消
    費者保護相關法規及實務。
二、地政士:不動產租賃與租稅相關法規及實務。
三、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租賃與租稅相關法規及實務。
四、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及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及實務、建築物設備管理維護實務及新知。
前項執業資格證明文件有效期限之計算,以報名截止日為基準。
〔立法理由〕
明定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及公寓大
廈管理服務人員,於參加第七條規定換證訓練課程時得折抵之課程時數,
其理由同第五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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