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輔導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住宅租賃事務,得編列預算辦理相 關教育訓練、提供資源或其他輔導措施。
為鼓勵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住宅租賃事務,以達降低社會成本目標,明 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辦理教育訓練、提供課程師資及建議或其他措施( 如座談會、研討會或觀摩)等主動輔導之,以提升其專業服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