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租賃事務輔導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對辦理住宅租賃事務具有卓越具體成效之機關(構)或團體,得
以頒發獎金、獎狀、獎牌、獎座或其他適當方式獎勵,並以公開儀式為之
。
〔立法理由〕
參考人民團體獎勵辦法第六條規定,機關(構)及團體辦理住宅租賃事務
具有卓越具體成效者,各主管機關得予頒發獎金、獎狀、獎牌、獎座或其
他適當方式獎勵,並以公開儀式表揚,以示肯定與激勵,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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