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辦理住宅租賃事務具有卓越具體成效之機關(構)或團體,得 以頒發獎金、獎狀、獎牌、獎座或其他適當方式獎勵,並以公開儀式為之 。
參考人民團體獎勵辦法第六條規定,機關(構)及團體辦理住宅租賃事務 具有卓越具體成效者,各主管機關得予頒發獎金、獎狀、獎牌、獎座或其 他適當方式獎勵,並以公開儀式表揚,以示肯定與激勵,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