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租賃事務輔導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獎勵,應訂定獎勵計畫,辦理評選。
前項獎勵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評選三個月前公告:
一、獎勵資格及條件。
二、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
三、申請應附文件。
四、評選方式、基準及程序。
五、獎勵方式。
六、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主管機關為獎勵辦理住宅租賃事務並具有卓越具體成效之機關(構)或團
體,應訂定獎勵計畫辦理評選。獎勵計畫內容應包括獎勵資格與條件、申
請方式與受理期間、申請應附文件、評選方式、基準與程序、獎勵方式及
其他相關事項,並於評選活動開始三個月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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