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非公務機關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
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並指定適當人
員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情形之檢查。
前項檢查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
年。
非公務機關依第一項檢查結果發現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不符法令或有不符法
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執行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之方法及相關
    檢查措施。
二、第二項規定檢查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及保存。
三、第三項規定檢查結果發現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不符法令者,非公務機關
    應作必要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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