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未訂定或已訂有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非公務機關,應 依本辦法規定訂定或修正,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本計畫 及處理方法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規範本辦法施行前之非公務機關,應依本辦法訂定或修正本計畫及處理方 法,並於一定期間內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