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不動產經紀業。
二、租賃住宅服務業。
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四、地政士事務所。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開業設立
之事務所。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地政士事務所,指依地政士法規定開業設立之事務所。
〔立法理由〕
定明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許可設立之公司
或商號、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許可設立之公司、依不動產
估價師法及依地政士法規定開業設立之事務所;另為因應日後可能納入管
理之非公務機關需求,第一項除前四款之非公務機關外,於第五款規定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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