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申請登記時,應備營造業登記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件:
  一、依前條所定計算資本額之證明文件。
  二、專任工程人員證件。
  三、承攬工程手冊。
  四、與計算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有關之起造人竣工驗收證明及繳納營業
      稅之證件。
  依第七條規定申請登記者,免繳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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